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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企业用地法律风险问题的建议》(第06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级层面土地管理、出让、使用规定,结合攀枝花矿山企业用地中的不同地类,采取不同方式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议

为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20217月,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就矿业用地(林、草)改革问题,赴浙江、内蒙古调研。202112月以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积极研究关于开展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目前,自然资源厅已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并积极争取将四川纳入改革试点对象。在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可通过专家论证、政府专题审议等方式,确定采矿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有关公共利益情形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以批次或单独项目的形式报批用地。

二、关于依据耕地、林地等不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制定符合攀枝花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年度计划,以满足工业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发展的需要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29号)规定: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对其余省级重点项目,市(州)要重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每年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目前,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预支2022年度第一阶段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3036亩(本阶段预支规划指标70%用于城乡批次项目报批、30%用于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厅预支下达攀枝花市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优先保障近期亟需落地的民生保障、重大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关于对于未利用地,鼓励工业企业自行开展前期开发,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工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须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通过弹性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不同供地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关于继续积极探索和尝试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前提下,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对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采矿场、干堆场、尾矿库等采矿用地工矿仓储用地范围,不符合临时用地规定,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五、关于对工业用地,研究出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的可行性方案和可操作办法,指导企业完善用地手续,帮助企业尽可能规避用地上的法律风险的建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8122号),对推行弹性供地进行了明确。一是租赁方式。对短期产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租赁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租赁方和承租方共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和使用要求。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为1-10年,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二是先租后让方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供应工业用地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期不得超过3年,承租方在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三是弹性出让方式。除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产业化工业项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外,其余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命周期,在10-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和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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