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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XXX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西区主城区水电设施配套费纳入土地开发前期整理成本的建议》(第1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开发前期整理成本的建议

2020122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区政府共同商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电基础设施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在市级储备土地宗地内,按规定无法纳入土地开发前期整理成本。

二、关于从项目宗地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议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攀枝花市市辖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的通知》(攀府发〔202015号)中东区、西区和仁和区实现的工业性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两金后,全额返还区级;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两金后,原则上按照市、区2:8的比例分成的规定,西区政府可从本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关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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