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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细化我市市级登记权限范围内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程序,有效规范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登记。近日,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攀资源规划规〔202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37月、20244月,自然资源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均明确了矿业权协议出让情形,但未对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作出详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出台了暂行办法》,明确了协议出让范围、细化了工作程序。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我市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三部分。

(一)协议出让程序

一是明确协议出让两种情形:①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②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二是明确协议出让流程,即矿权人提出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查、公示与签订合同等。

(二)矿业权登记程序

分别针对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包括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勘查探矿权两种登记情形,明确了申请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三)其它要求

一是严格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审查审批,推进审查审批到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二是严格资料归档,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卷宗等资料均需尽数归档。三是国家、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四是《暂行办法》自202412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三、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登记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协议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