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工作规程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9-03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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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工作是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公示(公布),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工作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变更规划条件批前公示应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其它批前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时限;批后公布应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公示: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相关图件;
(二)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相关图件;
(三)变更规划条件及许可内容的;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
第五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坚持便民原则,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媒体公示:攀枝花日报(仅限文字部分);
(二)网上公示: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http://gtj.panzhihua.gov.cn/);
(三)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现场(人流集散地或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四)其它公示:攀枝花市(区)政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各分局)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地点。
公示应当注明公示的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并安排专人实地拍摄公示情况,获得的照片等资料送达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应具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将书面意见送达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时,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专题研究,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满后,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结果。
第六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公布: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内容;
(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
第七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http://gtj.panzhihua.gov.cn/)向社会公布;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见附件),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