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工作规程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4-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攀枝花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规的局部调整,适用本工作规程。
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拟调整内容涉及控规规划区域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编制控规。
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需进行控规调整的,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应程序执行。
第三条 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指导思想。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方可开展控规的调整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调整控规,但上层次规划调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取消控规中确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
(二)取消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绿化带,降低等级、标准。将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改为内部道路,改变道路公共使用性质。
(三)取消公园绿地或广场用地。
第五条 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是调整控规所涉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辖区政府或市级土地主管部门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六条 控规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控规调整书面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控规调整的,应由辖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应说明调整理由及内容,并附拟调整方案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对申请的批示,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批示不予调整控规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函复申请人。
市政府批示同意开展规划调整研究工作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函复申请人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控规调整研究论证报告后,组织规划、交通、建筑等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
3.经论证,规划调整技术可行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拟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通过在攀枝花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及用地现场张贴等方式)。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座谈会等方式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5.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调整方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报市规委会审议。经规委会审议原则同意开展调整工作,但存在重大修改意见的,申请人应按规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后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论证和公示。
6.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7.公布控规调整成果。
8.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控规调整及其成果相关资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控规调整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要求,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控规中地形图及土地权属资料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情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并公示后,予以修正,在市规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控规调整后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 控规调整涉及的专家咨询、公示、公布及控规更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规划编制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控规调整论证应以所涉地块所在规划单元为研究论证范围,结合现状及规划情况进行控规调整论证。
第十二条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成果应包括控规调整说明书及图纸。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说明书应包括:
(一)拟调整位置及周边现状情况、原控规内容;
(二)调整原因和必要性分析;
(三)有关依据;
(四)论证内容,论证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城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应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内容。控规调整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绿地等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2.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应包括交通量、交通组织等内容。
3.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影响论证。
4.景观影响论证。应包括控规调整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内容,须提交意向性方案。
5.对周边其他未开发地块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应包括影响范围及程度、解决措施等内容。
6.控规调整风险评估,提出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7.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拟调整内容,应包括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调整前后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规调整图纸应包括:区位图;现状图(包括周边地区);原控规规划图(包括用地、道路、管线等);拟调整规划图(与原控规规划图相对应);分图图则;交通、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种论证分析图。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