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容缺受理审批服务制度(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服务窗口,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受理审批服务试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容缺原则
(一)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审批服务是指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条件或资料有欠缺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
(二)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可按正常受理流程办理,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补齐所有欠缺资料后,予以正常办结。
二、适用范围
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时允许容缺次要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对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前提下,因提交的申报资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缺陷、瑕疵,需补正或撤换时,启动容缺受理机制。
(一)申请人做出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承诺。
(二)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审批服务项目受理单》 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
(三)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受理该笔登记业务。
(四)登记业务进入审批流程,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供的补正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审核登薄;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无法补正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该笔登记业务退回到受理环节,由窗口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再次补正要求,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按退件办理。
本制度从 2022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审批服务项目受理单
2.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事项容缺材料清单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容缺审批服务项目受理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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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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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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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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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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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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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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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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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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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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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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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材料 份,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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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容缺的材料和手续及补交时限,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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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补正时限承诺: 1.申请人应于2022年 月 日前补齐上述所有材料; 2.申请人没有在承诺时限内补齐上述所有材料,并超过1个月的,申请人自行取回所有的原申报材料,逾期政务中心不动产 窗口不用保管材料;待所有材料补齐后重新进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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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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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受理该申请事项,并进入审查程序,若申请人在作出的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我窗口承诺在 个工作日时限内办结、发证(不含公示时间 个工作日)。请于 年 月 日凭本受理单和身份证(或公司介绍信和身份证)前来联系。 2.若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我窗口不予办理该项目,待所有材料补齐后再办理、发证。 3.若申请人超过1个月仍未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请前来我窗口取回原申报材料,我窗口不保管材料。 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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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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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及手续补办提交情况,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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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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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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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交材料手续齐全,出具审批意见或发放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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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故无法提供补交材料手续,证照收回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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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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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章: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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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单一式两份,受理窗口、承诺人(申请人)各执一份。 |
附件2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事项容缺材料清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民政局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号证明;
4. 测绘备案表;
5.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民政局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抵押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为公司的,有效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