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心各科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通知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法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告知承诺制,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
(三)审核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审核。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后1个月内,应抽取不少于10%比例的案件进行质检。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
1.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业务,但该承诺事项不实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违反承诺及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