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持续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服务“好差评”是指办事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全体工作人员均不得强迫或干扰办事群众的评价行为。
第四条 中心信息科负责不动产登记窗口接入“好差评”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五条 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四川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中心落实好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的“好差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好差评”评价内容分为五种: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第七条 中心信访办负责“好差评”系统评价内容的管理,安排专人每周登录“好差评”系统查看评价内容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当评价人作出非常不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等评价时、中心信访办应立即反馈经办人。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差评原因及相关工作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报中心信访办。中心信访办应对该差评件办理过程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收到经办人书面汇报的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进行反馈,争取评价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若经办人认为服务对象的评价为恶意差评,可以向中心信访办进行申诉并举证,中心信访办调查核实后报中心领导审批,中心领导审签同意后可以不列为差评件。
第十条 评价人未作出评价,系统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十一条 中心信访办应每周对各窗口科室“好差评”结果进行一次统计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将每月“好差评”结果纳入当月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