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何太琼、陈世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何太琼、陈世春 因保管不善,将攀国用(2015)第168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11327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太琼、陈世春
经办人:赵苓如
审核人:何彦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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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太琼、陈世春 因保管不善,将攀国用(2015)第168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11327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太琼、陈世春
经办人:赵苓如
审核人:何彦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