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0114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402执恢613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川(0402)执恢613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唐春梅位于东区新宏路11号6幢1-1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书号: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29524号, 现公告该《房屋他项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29524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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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宏路11号6幢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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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周晓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