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9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403执恢169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川0403执恢169号,裁定解除被执行人董朝芬所有的坐落于西区建兴路2号2幢二单元7号房屋的抵押登记,不动产证明号: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217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217号 |
徐洪婷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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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建兴路2号2幢二单元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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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卢永梅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