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6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411执恢29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川0411执恢29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阳科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炳草岗大街323号2栋3单元1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06240号)过户给龚兴月名下。现公告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06240号 |
阳科 |
房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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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炳草岗大街323号2栋3单元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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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李伟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