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5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402执1005号之二文、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402执1005号之二文,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波位于攀枝花市炳草岗湖光小区4-4#(湖光小区第4幢安置综合楼I-473-4)4号房屋,房产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39309号,国有土地证号:攀国用(2009)第00104号过户给卢樊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39309号 |
杨波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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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草岗湖光小区4-4#(湖光小区第4幢安置综合楼I-47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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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国用(2009)第00104号 |
杨波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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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草岗湖光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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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