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58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402执146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川0402执146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原位于东区新宏路11号47幢一单元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04号解除抵押,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04号 |
攀枝花市一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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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宏路11号47幢一单元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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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余锐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