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3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2-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恢1266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恢1266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华丽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59号4栋1单元11-1号,房产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96257号,国有土地证号:攀国用(2014)第04322号过户给罗媛名下。现公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096257号 |
王华丽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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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源路59号4栋1单元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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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国用(2014)第04322号 |
王华丽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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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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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黑玉缘
审核人:戴铁利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