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2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恢214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恢214号之二,裁将被执行人张柏刚、李萍位于(东区新源路566号8幢18-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116687号,国有土地证号:攀国用(2016)第02017号)房屋过户给吴莉,现公告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权证东私字第00116687号 |
张柏刚 李萍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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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源路566号8幢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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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国用(2016)第02017号 |
张柏刚 李萍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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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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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蒋罗吉
审核人:何彦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