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19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恢214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恢214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柏刚、李萍名下位于东区新源路566号8幢18-5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32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3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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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新源路566号8幢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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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苓如
审核人:何彦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