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1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0-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1126执426号之五、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1126执426号之五,裁定将被执行人高建川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湖光东街6附1-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65号)注销抵押登记。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65号 |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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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湖光东街6附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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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黑玉缘
审核人:于乐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