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0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恢129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恢129号,裁定抵押权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广场支行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人和花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立即涤除(解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44号解除抵押登记,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44号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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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联通街55号-1等95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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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何彦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