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10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1126执426号之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1126执426号之三,裁定注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26号13幢3单元1-1号住宅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65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65号 |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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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机场路26号13幢3单元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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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鑫
审核人:何彦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