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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98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306号之五、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306号之五,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林喜所有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11号10幢二单元3-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83号)注销抵押登记。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83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

房屋

 

东区新宏路1110幢二单元3-2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蒋罗吉

审核人:于乐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