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9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411执1304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411执1304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倪国露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仁和区仁华路5号4幢一单元3-1号)解除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117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117号 |
倪国露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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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仁华路5号4幢一单元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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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黑玉缘
审核人:李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