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76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066号之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066号之三,裁定将被执行人王维兵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仁和区天宇路71号2幢2-3号)解除抵押登记,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96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9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 |
|
仁和区天宇路71号2幢2-3号 |
|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吴玲
审核人:何彦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