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75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3执400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3执400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潘绍洲位于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33号1幢18-5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187号, 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187号 |
孙颖红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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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233号1幢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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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蒋罗吉
审核人:何彦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