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50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571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571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渊学、樊培娜所拥有的房屋(位于东区东阳巷55号2幢16-4号)解除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65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1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26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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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东阳巷55号2幢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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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徐琳
审核人:艾丽娜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