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24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3-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402执恢490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402执恢490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梁娟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竹园巷8号1幢1单元7楼7号)解除抵押登记。现公告该房屋的《他项权证》(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18904号)登记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攀房他证东私字第00018904号 |
杜吉鹏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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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竹园巷8号1幢1单元7楼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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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鹿晓芹
审核人:于乐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