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0001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3-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411执2043号之三、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411执2043号之三,裁定将被执行人洪春全所有房屋(位于东区南充路3号7幢二单元16-6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03909号解除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87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87号 |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江分理处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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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南充路3号7幢二单元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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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何彦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