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04-00010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402执1512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402执1512号之一文,裁定解除抵押权人攀枝花互强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土地享有的抵押权,现公告该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2)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676号 |
攀枝花互强工贸有限公司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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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大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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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艾丽娜
审核人:何彦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