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3-0121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403执恢133号之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403执恢133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刘鸿飞名下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春兰巷7号1幢2单元13-3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70号。现公告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0)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70号 |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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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春兰巷7号1幢2单元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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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周晓梅
审核人:李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