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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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检查依据 |
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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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根据日常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该事项不涉及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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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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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行政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管理科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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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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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管理科、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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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矿产保护监督科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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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科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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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和保密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与科技信息管理科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随机抽检测绘成果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及时发布测绘市场监管信息,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次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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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矿区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1次 |
《矿产资源法》第四章、《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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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实施的监督检查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市局各分局 |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1次 |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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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估价行业监管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条:三、自然资源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
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安排,适时开展 |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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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