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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广大办事群众: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切实解决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难”问题,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并进一步明确适用情形,以“信用办”破解“证明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证手续,只为打通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的痛点、堵点,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题,进一步便民利民。现就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先于其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5、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音、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其他信息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6、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前,被继承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无法出具相关独生子女证明的;

7、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证明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的;

8、被继承人从未结婚或离婚、原配偶死亡后未再婚,无法出具相关证明,但所有继承人均予认可的;

二、对“穷尽取证途径”的说明

1、关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殡葬)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2、关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三、失信惩戒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2.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压缩办理时限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将不动产权继承公示前置,其公示期与审核期并行计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群众等待时间,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效果。

以上优化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1227

审核: 吴元宗   责任编辑: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