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0号)有关“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工作要求,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办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材料。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优化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