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地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不动产灭失的需实地查看)---登簿---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居住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居住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15.4.6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