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三、采矿权转让审批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0-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3.《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已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
4.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需满10年;
5.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6.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电子报盘一份,纸质一式一份)
1.关于采矿权转让的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mdb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
3.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按模板上报);
4.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土地复垦费的证明文件、发票等;
5.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采矿权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时间、结算方式);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违约责任及必要的说明;
6.已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及占损土地由转让人承担恢复治理及复垦责任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总结报告及验收意见;已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及占损土地由受让人承担恢复治理及复垦责任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恢复治理及复垦责任转移协议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责任转移且转让人已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一并转让的,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书,转让人已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不转让的,受让人出具补充提取转让人已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补预存转让人已预存土地复垦费金额的承诺;
7.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8.矿区范围图和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为A4);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
10.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采矿权已有偿处置的,提交已有偿处置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未有偿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材料(采矿权人应提前开展储量核实评审登记工作,并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前3个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书面申请);
1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3.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要提供此文件;
1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5.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申请登记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公示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7.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表(林业、环保、旅游、水务、住建、农牧、文物等)及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意办理矿业权审批事项的请示;
18.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采矿权转、受让方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19.县、区政府同意办理矿业权审批事项的函;
20.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所有纸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资料需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四)办理程序
接件登记→窗口初审、受理→科室会审→分管局长审签议→局长审批→窗口领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注:审查需修改补充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清单交窗口,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限期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资料交窗口;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资料交窗口向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在办理完成后,取件人凭经办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2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事项
不收费
(七)投诉、联系方式:
(一)窗口联系电话:(0812)3341568
(二)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3333798
攀枝花市市民热线电话:(0812)12345
(三)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http://zwzx.panzhihua.gov.cn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gtj.panzhihu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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