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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注销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注销

适用范围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嘱托主体

嘱托查封注销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工作流程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登记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审查要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送达的,委托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规范;

3、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动产的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本指南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将嘱托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B208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

审核: 杨文武   责任编辑: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