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注销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注销
适用范围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嘱托主体
嘱托查封注销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工作流程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登记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审查要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送达的,委托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规范;
3、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动产的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本指南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将嘱托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B208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