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设立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设立
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嘱托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工作流程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副本;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审查要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送达的,委托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规范;
3、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查封的不动产的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利人及查封起止日期。被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本指南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按相关规定继续或者暂缓办理登记。
轮候查封与预查封
1、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为先送达嘱托文件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件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2、查封登记注销或者到期失效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登记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前续封的,按照续封登记的嘱托文件办理。
3、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将嘱托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B208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