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注销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注销
适用范围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作废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