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移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1、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明工本费:不收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相关抵押权的免征登记费;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相关抵押权的免征登记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原抵押权证书(证明)。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