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5、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6、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7、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10、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1、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4)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化的材料。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不收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原抵押权证书(证明)。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