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适用范围
1、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以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适用情形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应提交顺位抵押权人知晓函;
(3)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以及房屋预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4)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5)申请林权抵押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
(6)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料。
说明:
1、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2、在建建筑物抵押前,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需出具知悉存在土地抵押情况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明工本费:不收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相关抵押权的免征登记费;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相关抵押权的免征登记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