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非公证继承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非公证继承
适用范围
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继承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非公证继承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还应提交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9)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2、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3、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4、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需到场;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6、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遗赠或者放弃继承、就不动产分配协议或者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经查验及询问,符合3.6.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
8、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遗赠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单位和组织应配合;
9、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0、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非公证)时,公示应与审核环节并行开展,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11、针对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诚信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
遗产管理人
继承中可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
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提交其身份确认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提交其身份确认材料、确定继承权的材料等,可代为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