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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商品房购买、存量房买卖;

2、政策性住房购买或退房、拆迁安置(购买);

3、互换、赠予的;

4、继承或受遗赠的;

5、作价出资(入股)的;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企业改制、资产划转的;

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符合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商品房购买的,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存量房买卖的,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

(2)政策性住房购买的,提交政策性住房主管部门监章的购买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政策性退房的,提交退房协议和政策性住房主管出具的相关文件;

(3)拆迁安置(购买)的,提交拆迁安置(购买)协议(合同)(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或结算清单);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予的,提交赠予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本指南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转移的材料;

(8)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划转协议(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处分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出让方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9)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10)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非公证的继承、遗赠除外)(二手房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

审核: 杨文武   责任编辑: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