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适用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单位、个人新建项目,商品房新建项目、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等;
2、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单位、个人新建项目,商品房新建项目、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等;
3、涉及遗留问题项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的规定办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书面文件;
6、测绘报告、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已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有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9、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0、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联建项目的,需提交联建协议;
(2)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需提交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交的证明文件;
(3)政策性住房项目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策性住房的材料;
(4)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上述规划、竣工验收要求的材料;
(5)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