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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赠予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企业改制、资产划转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符合2.2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予的,提交赠予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供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本指南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划转协议(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处分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出让方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且未竣工的,提交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书面材料;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材料;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结果凭证;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

审核: 杨文武   责任编辑: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