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②其它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联系方式
市本级(0812)3344609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政务服务管理局规定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攀西科技城)2楼政务服务大厅237-229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可乘坐9路27路67路公交车到博物馆站下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