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增量 消化存量 助推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全市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会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8-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切实推动我市2023年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2023年7月2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市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智主持会议,省政府派驻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督察员王学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确权登记科、利用科、规划科、管制科、修复科、耕保科、矿权科、矿保科、督察执法科、信访科负责同志,执法支队全体同志,各县(区)局分管领导和执法大队全体同志,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上,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四川省自然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传达了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卫片执法数据填报问题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解析了2023年卫片执法填报新变化、新要求,通报了2022年以来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件情况及2018年以来卫片执法工作有关情况,解读了《攀枝花市集中开展2018年以来卫片执法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相关县区局作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耕地是粮食安全生产的命根子,各县(区)务必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卫片执法,准确把握2023年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年度卫片执法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国家级、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均纳入问责范围,同时根据部、省审查最终认定结果计算日常、年度差错率,卫片执法考核、问责风险进一步增大。二是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监测处置加强。部、省明确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等11种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监测标准并实行季度监测,对核查属实的重大问题将采取部、省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重点督办属地政府、冻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措施。三是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要求更加明确。部、省今年密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反复强调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严肃追责问责等要求,明确将适时联合纪委监委,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开展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合力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会议指出,我市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面临严峻形势,问题严重突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县(区)将卫片执法当作一项普通工作,忽视了卫片执法在年度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二是执法力量薄弱。个别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编制人数多,但实际在岗人员少,卫片执法基本由第三方作业单位完成现场勘察,执法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三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卫片执法每年均有新要求、新变化,多数执法人员对新政策、新要求不学习不掌握,造成工作被动。四是日常巡查不实。县(区)执法人员未主动有效开展日常巡查,自然资源违法问题主要依靠卫片执法下发图斑发现。五是联动机制发挥不充分。各县(区)卫片执法工作单打独斗,与属地乡(镇、街道办)、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部门未做到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卫片执法整改工作推进慢、质量不佳。
会议要求,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执法人员务必认清形势,提高站位,严守一条底线,盯紧一个目标,立足七大抓手,全面做好2023年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站稳全省自然资源执法第一方阵。严守一条底线,即绝不能突破问责底线。盯紧一个目标,即对2018—2021年存量违法用地整改年底前要达到70%以上。立足七大抓手,一要全力开展“百日攻坚”。确保在“百日攻坚”行动结束前2018—2021年度存量违法用地整改面积达到80%以上,2022年度违法用地整改面积达到50%以上,2023年1—5月份违法用地整改面积达到30%以上。二要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对部、省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解读及数据填报工作的业务培训,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帮助县(区)执法人员不断提升业务素质。三要做好人员保障。市、县(区)要全面梳理执法人员编制使用情况,主动沟通汇报,推动在编执法人员回归,全力保障基层执法工作需要和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四要强化工作联动。各县(区)要对照全市卫片违法整改要求,细化“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加强与省厅、市局业务部门、属地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全面有序推进问题整改,提高卫片违法图斑整改质效。五要加强调度指导。市局将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全面指导和督促县(区)推进2018—2023年卫片执法问题整改,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六要强化执法查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问责的坚决问责,该曝光的坚决曝光。七要力戒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依法依规开展图斑合法性判定和违法行为查处整改,严守数据填报真实性底线,坚决杜绝明知故犯、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