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办案 守护国家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及时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0-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案件情况
2020年4月,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以下简称东区分局)在与东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的联合巡查中,发现攀枝花市林德工贸有限公司德林砂厂存在疑似越界开采行为,东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委托四川省煤田地质局141队对其进行了实测,根据实测机构和专家评审的一致意见:攀枝花市林德工贸有限公司德林砂厂存在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2020年6月,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林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德进行了调查询问,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收集、审核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查证了当事人越界开采的违法事实。
二、做法与成效
攀枝花市林德工贸有限公司德林砂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因越界开采行为曾被立案查处,2020年再次因越界开采被立案处罚,予以从重处罚,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并按照当事人与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天然砂购销合同》中的价格(43元/m³)确定矿产品价值。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40351.20元(砂矿石938.40m³×43元/m³=40351.20元,大写:肆万零叁佰伍拾壹元贰角);
3.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105.36元(违法所得40351.20元×30%=12105.36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零伍元叁角陆分)。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查缺补漏,完善制度。要善于结合本县区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查找在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查办及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发现、制止和查处的长效机制,增强执法监察的时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二是把握政策,规范执法。要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绳,以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为依据,不枉不纵。三是履行职责,提高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集体会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既要依法处理事,更要依法依纪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