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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强化省市联合办案 提升执法监察效能——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办理省市联合查办案件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线索情况

20199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市联合查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通知》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破碎站项目”建设中涉嫌无证采矿和非法占地违法线索进行实地核查。

20199—20202月期间,办案人员经过梳理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前期调查资料、补充调查、组织中介重新实测、实测调查报告经省级专家认定后,于2020225,对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塘弯“300万吨破碎站项目涉嫌无证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定当事人非法采掘具有工业价值的铁矿(TFe19%)矿石量为1694吨,参照2019923《关于对钒钛铁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攀价认定〔201917号,20189月为基准日)。非法采掘的铁矿总价值为人民币51667.00元。同时查证了当事人超范围非法占用土地722 m21.084亩),地类为灌木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做法与成效

由于二滩矿产品公司在2018-2019期间,因3次土地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事实,经市局相关科室会审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无证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实施)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对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破碎站项目”建设中的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51667.0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罚款金额25833.50元,合计77500.50元;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22m2,恢复土地原状(林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1660.00元。

三、经验与启示

该案件暴露出了企业在矿石开采过程中,非法采矿及违法占地行为的多发性。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和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管理;二是受利益驱使,企业对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而造成的非法采矿及违法占地行为。

结合攀枝花市实际,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减少国家损失,降低执法成本;二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识别违法行为的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三是充分发挥地勘单位和专家队伍的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四是持续开展省市联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及时有效查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