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敏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刘敏 因保管不善,将 攀国用(2007)第147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对应的攀房权证仁私字第0000915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敏
经办人:吴萍
审核人:卢永梅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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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因保管不善,将 攀国用(2007)第147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对应的攀房权证仁私字第0000915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敏
经办人:吴萍
审核人:卢永梅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