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代志发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代志发 因保管不善,将 攀国用(2010)第01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对应的攀房权证东房改字第0009117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光映、代志发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艾丽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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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发 因保管不善,将 攀国用(2010)第01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对应的攀房权证东房改字第0009117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光映、代志发
经办人:纳万秀
审核人:艾丽娜
2024年7月8日